交易品种 | 阴极铜 |
交易单位 | 5吨/手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交易报价为不含税价格) |
最小变动价位 | 10元(人民币)/吨 |
涨跌停板幅度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3% |
合约月份 | 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 |
交易时间 | 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
最后交易日 | 交割月份的15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顺延;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调整最后交易日) |
交割日期 |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交易日 |
交割品级 | 阴极铜,符合国标GB/T467-2010中A级铜(Cu-CATH-1)规定; 或者符合BS EN 1978:1998中A级铜(Cu-CATH-1)规定 |
交割地点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交割仓库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5% |
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 |
交易代码 | BC |
上市机构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阴极铜期货标准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阴极铜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25吨,交割数量应当是交割单位的整数倍。
二、质量规定
1、用于实物交割的阴极铜,质量应当符合国标GB/T467-2010中A级铜(Cu-CATH-1)规定;或者符合BS EN 1978:1998中A级铜(Cu-CATH-1)规定。
2、外型及块重。可用于交割的阴极铜应为块状,每块重量不小于15公斤,中心部位的厚度不小于5毫米。
3、每一标准仓单的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4、每一标准仓单的阴极铜,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5、每一标准仓单的阴极铜,应当是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注册品牌或者经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允许的上海期货交易所注册品牌,且附有质量证明文件。
6、标准仓单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三、能源中心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阴极铜,应当是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注册品牌,或者经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允许的上海期货交易所注册品牌。具体的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
指定交割仓库及交割升贴水,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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