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于近期收到政府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45,858,241.91元,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公司利用废旧蓄电池回收的铅金属、利用企业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硫烟气回收的硫酸及利用废塑料回收生产的改性再生专用料分别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50%和50%的税收优惠,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30日、11月23日收到该增值税退税款10,200,292.20元、11,421,845.71元。
2.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豫财贸[2018]86号),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收到进口贴息资金2,000,000.00元。
3.根据济源市财政局《关于下达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再生铅综合利用项目的通知》,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共收到企业扶持资金13,410,000.00元,用于公司再生铅综合利用项目。
4.2018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治理和综合整治项目奖补资金2,760,596.00元。
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源丰”)利用废旧蓄电池回收的铅金属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税收优惠。江西源丰于2018年11月29日收到该增值税退税款2,876,547.00元。
6.根据《永丰县规范企业优惠扶持政策办法》(永府发 [2017]第2号),江西源丰于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2月19日分别收到企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1,600,375.00元、1,588,586.00元。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公司将收到的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治理和综合整治项目奖补资金2,760,596.00元计入递延收益,在以后期间计入到当期损益中;将上述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资金共计43,097,645.91元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仍须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5日(全球金属网 OMETAL.COM) 【点击此处】或扫描下面二维码即可用微信接收各种行情报价啦!